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对拟任职人员未设置试用期的■◆★◆,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公开遴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拟任职人员可以设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拟任职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等确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十九条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等。

  第二十五条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检★◆。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公开遴选工作进行统筹,合理确定时间和频次,一般应当集中开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第(三)、(四)、(六)项所列条件★◆■◆★,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第七条省级机关和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原则上面向本辖区内下级机关(含相应层级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公务员进行。因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需要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进行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

  (六)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八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所在机关党委(党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充分考虑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荐报名。

  第二十二条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需要报告或者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开遴选机关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2013年1月24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部制定 2021年8月25日中央组织部修订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三十三条公开遴选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第二十六条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应当占一定比例★■★■★。面试考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

  公开遴选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开遴选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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